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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开放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者: 来源:  日期:2022-10-13 14:46: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合理配置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教国资〔20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通过管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有效缓解部门之间资产占有水平不均衡的状况,促进资源配置的合理化,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清查、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以及资产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等。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职能部门调配、管理和监督,部门具体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国有资产分类及管理价值标准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分为四类: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一)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批量价值1万元以上),也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固定资产分类:

    1.土地类。

    2.房屋及建筑物类。包括各类用房及其附属设施,如池、槽、塔、烟囱、坑、井、道路等。

    3.通用机械设备类。指锅炉及原动机和管网、金属加工设备、起重设备、输送设备、装卸设备、泵、制冷设备、消防器材等。

    4.专用设备类。指医疗卫生类器械及设备、科研类仪器仪表及设备、农林业专用仪器及设备、印刷机械及设备、建筑工程机械、炊事机械设备、质检仪器设备、煤气设备、环保机械设备、其他机械及设备。

    5.交通运输工具设备类。

    6.电器设备类。包括电机、输变电设备及线网、家用电器、其他电器装置及设备。

    7.电子通讯设备类。包括雷达无线电设备、通讯设备及线网、广播电影电视(有线电视)设备、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网络设备及配套装置。

    8.仪器仪表器具量具衡器类。包括工业自动化仪表、电工仪器仪表、光学仪器、分析仪器、实验机、实验仪器及装置、量仪、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钟表及定时仪器、专用仪器仪表、其他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

    9.文化体育设备类。指测绘仪器、教学模型、标本及教具、文艺、体育、娱乐设备及器械、照相仪器及设备、复印设备。

    10.图书、文物类

    图书指学校图书馆以及校属各部门的图书、资料、期刊、非印刷品(包括以资料方式保存的软盘、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档案资料。

    文物及陈列品包括(1)可移动文物(包括陈列文物);(2)不可移动文物;(3)陈列品指礼品陈列品、展品陈列品(不包括文物陈列品)。

    11.家具用具及被服装具类。

    12.其他固定资产:指动物、植物以及上述各类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

    (二)流动资产:指学校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流动资产分类:

    1.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部门或个人而形成的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属于债权性资产。

    2.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等。

    3.其他流动资产。

    (三)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权益的资产。包括各项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发明权、著作权、商标权、名誉、商誉、土地使用权和科技成果与专项资质、学校名称、学校标志等。

    (四)对外投资: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含房地产)、无形资产向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进行的投资。

    (五)其他资产:指上述项目以外的各项资产。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学校所属固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上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健全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工作;

    (三)负责学校国有固定资产购置、配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受理、审核、报批,并按审批结果办理有关业务;

    (四)负责学校新增国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验收组织建账建卡工作;

    (五)负责学校国有固定资产维修保养及维修登记;

    (六)负责学校国有固定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工作;

    (七)负责对学校各部门国有固定资产具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八)负责学校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的绩效考核工作。

    (九)负责固定资产存量的调剂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十)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采取报告有关国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分工为: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国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占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及资产效益的发挥。

    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各类资产的会计核算,采取措施切实保障货币资金安全。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对本部门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具体管理,其职责是:

    (一)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国有资产数量较多、金额较大的部门,应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部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并指定专人管理登记本部门的资产(部门资产管理员),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三)负责本部门使用资产的具体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的论证和上报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变更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资产使用者发生岗位变动,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做好资产管理系统的数据维护,变更资产使用人和存放地点;如果人员跨部门变动,还应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履行资产交接手续。教职工退休,资产仍留在原部门,要变更资产使用人和存放地点;如交回国有资产管理处,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六)协助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好资产的清查、监督;

    第四章 国有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调剂、购置等方式配置国有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没有规定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避免追求高标准配置。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部门闲置、低效运转、超标配置、违规使用的资产有权进行调剂。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再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 按照先有预算后支出的原则,学校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对新增资产加强论证,并编制新增资产购置预算。未编制新增资产购置预算的,不得购置。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受理学校各部门新增资产的购置预算,并据此编报学校年度采购预算,报学校党委会议审议,年度采购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复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未纳入采购预算的应急性采购,需求部门须编写应急性说明,按学校财务审批权限进行校内审批,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获批后实施采购。

    第十六条 资产的配置涉及到政府采购的,一律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国有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借、出租等方式。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维护,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闲置、低效运行的国有资产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便调剂。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协调各部门做好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工作,促使各项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协助各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和维护工作,做到每个人都能明晰自己名下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增强资产使用责任意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借、出租等事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强化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借、出租。

    第二十三条 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借、出租,须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其收益,须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原则上学校资产不对外出租。

    第二十四条 学校利用货币资金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者核准手续;国有资产出租,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六条 部门在资产使用中,不得破坏资产的原有形态、结构、配置,确需改造的须按程序报批,改造费用计入资产原值。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不得对外抵押或担保。

    第六章 国有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专业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再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范围及权限,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对本部门使用的符合处置范围的国有资产在充分核查和论证的基础上,将待报废资产上缴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置,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度对部门申报处置国有资产进行汇总审核,上报相关会议审议。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处置。

    第三十四条 资产处置的技术鉴定。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资产使用部门,组成技术鉴定组进行技术鉴定(3人以上),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技术鉴定组,出具技术鉴定书(测定、勘查、鉴定及报废处理的意见),技术鉴定组成员在技术鉴定书上签字确认。

    对达到报废标准且能继续使用的资产,应当继续使用;经鉴定确已不能使用的资产,应及时办理相关报废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纳入非税收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根据批复,计划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分别做好财务账和资产账的账务调整。

    第三十七条 特种专项设备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资产报废事项,应按国家有关强制规定进行处置。

    第七章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纠纷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具体工作是登记产权、变动产权、注销产权、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妥善保管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料,并建立档案,及时反映和掌握学校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工作结束,将所有材料归类整理后送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引发的争议。

    第四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八章 国有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取得资产评估报告书。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出租、出借、担保、对外投资的资产;

    (三)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资产;

    (四)涉讼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清查范围的;

    (二)校内机构改革或人事调整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国有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学校认为需要进行清查的;

    (七)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进行国有资产清查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建立健全专项清查和综合清查、日常清查和定期清查相结合的资产清查制度,确保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原则上全校范围内每两年清查一次,重点部门每年都要清查。

    第九章 国有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实物资产的信息管理和报告部门。要逐步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做好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第四十七条 部门使用的各类资产,必须如实报告,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财务账面有所反映,接受捐赠的必须按规定入账。不得账外使用资产,不得公私不分。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及时通报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信息。

    第十章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四十九条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以资产年度配置计划和财务决算报告为基础,对各部门年度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和客观评价。考核的目的是衡量部门资产管理效率和管理目标的实现程度。

    第五十条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主要通过材料审查、现场检查和专项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一条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主要指标

    (一)购置预算执行率。部门年度资产实际购置量与预算购置量的比率。考核部门资产购置预算执行情况,检验购置预算编报的合理性,增强购置预算的约束力,逐步实现购置预算和实际购置的有效衔接。

    (二)政府采购率。部门通过政府采购采购资产与年度购置资产的比率。考核部门年度预算购置资产的政府采购情况,加大政府采购执行力度。

    (三)资产调剂利用率。部门通过调剂方式配置的资产数量与年度配置资产总量的比率。考核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资产调剂情况,提高资产利用率和财政资产使用效益,优化资产配置。

    (四)人均通用资产占有率。即部门人均通用资产占有量与学校人均通用资产占有量的比率。考核部门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通用资产的人均占有水平,从数量、价值角度反映部门通用资产年度配备使用水平和利用效率。

    (五)单车运行费用比率。即单辆公务用车实际运行费用与学校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平均水平的比率。考核公务用车的维修保养费、燃油费、保险费和事故损失费等费用的支出情况,加强公务用车日常使用管理,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六)待报废资产完整率。即部门年度交回的待报废资产配置数量与资产原配置的数量比率。考核部门待报废资产的完整性。

    除前条规定指标外,部门资产管理工作的制度建设、资产管理系统数据维护、工作创新等也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第五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长效机制。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反映和评价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利用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资产管理能力。

    第十一章 国有资产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学校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

    第五十七条 建立资产巡察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可以向学校党委和行政反映,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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